市民馬先生前天從北京城鄉超市蘇州橋店購買到一袋過期9天的餅干,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賠償,但遭到超市拒絕。昨天,該超市前臺登記北京晨報記者聯系方式后表示會轉達給超市領導,但記者一直未收到任何答復。
12月14日,馬先生在北京城鄉超市蘇州橋店購物,事后發現購買到一袋雞味餅干,已經過期9天,回到超市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賠償,但被拒絕。記者昨日見到這袋價格8.2元的雞味餅干生產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保質期為12個月,也就是說,保質期截止到今年12月5日。而馬先生出示的購物小票所示日期為12月14日,已經過期9天。
據了解,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中有關賠償事宜做了詳細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馬先生據此向超市索賠被拒。昨天,記者來到超市,在貨架上未找到同日期商品,超市前臺則拒絕接受采訪,稱記錄記者聯系方式后會有領導答復,不過記者一直未等到答復。
馬先生稱,雖然這袋食品只有8.2元,但他會繼續維權到底。“如果超市再不解決,我就舉報到食藥監部門”。記者查詢《食品安全法》發現,食藥監部門一旦確定超市出售違法食品,超市可能將面臨最低5萬元的罰款。(記者 岳亦雷 線索:辰先生)
(責任編輯 :葉瑋)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