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遼陽市一家物業公司用小區的地下水混著自來水供給小區居民使用,致使247名居民飲用這樣的水后出現嘔吐、腹瀉等中毒癥狀。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決認定,物業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經理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物業公司判處罰金5萬元,分別判處法人代表及經理有期徒刑2年6個月、1年6個月,并各處罰金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遼陽眾城房地產開發公司與遼陽宏發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交接遼陽市白塔區永興佳城小區供水設備時,遼陽眾城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王某(不起訴)告訴遼陽宏發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孫鋼,該小區有地下水設備,地下水井的設備可以與小區的自來水管道對接。孫鋼于是購買了該地下水設備,并使用地下水供給小區居民飲用。
孫鋼還將此事告訴時任該小區的物業經理邱美芳,由邱美芳負責收取小區居民水費,并在小區自來水停水時將控制地下水管道的閥門關閉,以防此事暴露。至案發,該小區一直用地下水混著自來水供給居民使用,收取居民水費1.3萬多元。
2013年5月,永興佳城小區居民因飲用水相繼出現嘔吐、腹瀉、發燒、眩暈、渾身無力等癥狀,共計造成171戶247名居民出現不良反應。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遼陽宏發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被告人孫鋼、邱美芳未對混入的地下水進行監測,將地下水銷售給業主,造成食物中毒事故,且已有疾控部門檢測報告佐證,其行為均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為此,法院對遼陽宏發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判處罰金5萬元,判處孫鋼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邱美芳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另外,被告單位及兩位被告人賠償受害業主經濟損失41萬余元。(記者范春生)
(責任編輯 :葉瑋)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