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將于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在對原《安徽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基礎上的修改與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舊條例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行修改
據安徽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處長沈世偉介紹,新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了許多環境保護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舉措和新規定,相比之下,原有的《安徽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適用范圍僅限于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已經無法解決全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面臨的諸多問題。
“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文件,提出了實現城鄉水環境保護一體化的要求。為實現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保障政令暢通,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本著精準、管用的原則,決定啟動舊條例的修改工作。” 沈世偉說。
新條例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鄉,并做出多項規定
和舊條例相比,《安徽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將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城鄉,包括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
《條例》對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提出明確要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和指導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制定水源保護公約,明確保護范圍,落實保護措施。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不得清洗盛農藥容器、有農藥殘留的容器以及衣物;不得堆積肥料;不得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等行為。
《條例》對水源地達標標準進行了規定。規定地表水水源地水質評價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一級保護區滿足Ⅱ類水質要求,二級保護區滿足Ⅲ類水質要求。地下水水源地水質評價按《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進行。
《條例》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和信息發布做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對市縣兩級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開展監測。省級環境監測部門每月負責收集各地上報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編寫水質月報,并在安徽省環保廳網站及省政務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發布。
《條例》加大了對飲用水水源環境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生產生活的禁止行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經營性取土和采石(砂)、規模化畜禽養殖、船舶停靠等對飲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為。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共有15種行為被禁止,違者不僅會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還將面臨少則2000元以上、多則50萬元的罰款。
《條例》細化了部門職責。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為發揮部門職能作用,《條例》明確了水行政、林業、衛生計生、農業、漁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等在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監管方面承擔的主體責任,目的是明晰部門職責,杜絕推諉扯皮,形成保護好飲用水水源的合力。(記者 潘騫)
(責任編輯 :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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