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話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近日公布《關于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違規舉債、“明股暗債”等變相舉債行為時有發生,但至今沒有一個地方或個人因為違規舉債被問責。
話題預告:近日,北京市交通委主任介紹了“十三五”期間緩解首都交通擁堵的工作措施,其中征收擁堵費問題備受關注,2016年將研究試點征收擁堵費,對此您怎么看?
將政府“地下”舉債納入制度硬約束
徐清
為何預算法和問責考核制度管不住政府“任性”借錢?究其根本,在于分稅制的財政體制改革后,大量財權上收中央,較多事權下放地方。地方政府“缺乏穩定收入”“財政轉移支付不足”的同時,教育、醫療、民生工程、社會福利方方面面都需地方政府投入。謀發展、惠民生、展政績等壓力驅動地方政府舉債籌措資金。
預算法規定,只有國務院批準的省級政府才可以舉債,規模須控制在國務院規定的限額內,借來的錢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可是,地方政府有些支出存在“難言之隱”,如急需資金舉辦大型群體性活動、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養老金時,可能不滿足法定的舉債要件,從而催生游離于財政預算之外的違規舉債、“明股暗債”等“地下”舉債行為。
“地下”舉債行為一方面使政府舉債決策缺乏科學規劃和有效論證,更多體現為長官意志,舉債規模難以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對“地下”債務缺乏分類和認定的明確規則,究竟地方政府欠了多少錢,眾說紛紜。如何采集地方債務數據?統計口徑是什么?地方債在政績考核的權重占多少?尚沒有明晰的標準,導致政府債務問責考核淪為“紙老虎”。
遏制日益膨脹的地方債務,應嚴把地方舉債源頭,規范舉債預算程序,建立起規范科學的地方政府融資舉債機制;明確政府債務由財政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具體負責政府債務的統計、債務資金的使用、債務信息公開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明確對“地下”舉債行為的問責主體,推動行政問責和司法問責銜接,將各種“地下”舉債行為引導到陽光下,納入制度硬約束。
規范地方政府舉債,人大監督最緊要
石躍
在現行地方治理架構下,規范政府舉債,需要加強地方人大監督。
其一,地方人大要對政府舉債的“借、用、還”進行全程監督。地方政府在舉債前應提交相關議案,由人大財政監督部門組織人大代表及有關專業人士,對政府舉債的合法性、額度、成本及效益、償還計劃等進行審查表決。政府應定期將舉債規模、資金使用以及還本付息情況向人大報告,人大在審議后給出相應意見,并做好跟蹤監督,時刻關注債務資金的安全和經濟社會效益。
其二,消除地方人大監督障礙。目前人大對政府舉債監督弱化、虛置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政府舉債不透明,二是人大自身監督能力不強。因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報告和公開制度,實行“陽光舉債”,同時,優化人大組織機構設置,加強專業人員配備。不妨將審計機構從政府部門分立出來并入人大機關,以彌補人大監督中缺乏專業技術輔助與支持的弱點,還可以借助社會力量,委托中介機構對政府舉債進行專業審查。
其三,地方人大對政府舉債的監督要真正發揮效力,離不開權威有效的考評問責機制。人大財政監督部門要對政府債務進行年度審計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和獎懲建議。同時,人大應享有對政府相關債務事項的否決權,被否決的事項必須得到改正和完善。尤為重要的是,要結合人大的人事監督權,完善人大對政府債務違規行為的制裁制度。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讓政府在負債上“政績工程”時有所顧忌。
(責任編輯 :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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