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 河北衡水民間高息借貸樣本:房企停工推倒“多米諾骨牌” 投資者擔心血本無歸
編者按:民間高息借貸自古有之,即便是金融監管日趨完善的今天,這種因逐利而催生的借貸方式仍然在民間很有市場。正是由于其暴利以及高風險,從業者將其形容為“是最好的生意,也是最壞的生意”。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如今民間高息借貸的風險不再像古代時一樣主要存在于街坊鄰里,而是能傳導到實體經濟,成為實業風險的放大器。
從元旦到春節再到喜慶的“二月二”龍抬頭,投資者李元(化名)幾乎沒有任何心情感受節日的喜慶,他所能做的就是每天去衡水“銀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門店轉一轉,期盼著能贖回一年多前留在該公司的“存款”。然而時至今日,他的愿望依舊沒有達成。
如果時間能夠倒流,李元肯定不會重蹈之前輕信的覆轍:2014年10月份,李元在銀信投資“存”了50萬元,期限一年,約定月息1.5%;2015年10月份,所謂的“存款”到期后,銷售人員告訴李元,該公司資金周轉不開,2015年年底以前不能兌付,具體的兌付時間另行通知,得知這個消息,李元仿佛被雷電劈中般愣在了銀信投資的大廳中。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陷入類似民間借貸收不回來困境的投資者不止李元一個人。在衡水這個隸屬于河北省的小城,僅銀信投資一家公司的投資者就超過百人。據李元介紹,像銀信投資這樣類型的公司,僅他知道的就有20余家。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陸續有多家投資擔保公司出現資金困難,“存款”到期不能贖回,也有部分投資擔保公司老板直接跑路,令眾多投資者血本無歸。
高息做誘餌
屢屢“攬存”得手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近年來衡水涌現出許多小額貸款公司、民間投資管理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各類所謂的投資公司。這些公司大多開設在一些繁華的街道,以至于,有時僅一條數十米長的街道就能聚集四、五家投資擔保公司。而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則陸續出現擔保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部分公司甚至倒閉或者跑路。
投資者王先生告訴本報記者,“我幾年前把錢借給一個朋友,他說可以高額返息,他把幾個朋友的錢湊在一起存到投資公司,按照月息2%每月支付給我們,一年后還給我本金。由于他一直都按期還錢,我也就跟著相信了這些投資公司。一年前,我自己也挑選了一家公司‘存款’,結果‘存款’到期錢卻取不出來了。我只好先報警,等候警方通知?!?/p>
當地辦案民警柳絮(化名)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介紹,“以前民間借貸之間的糾紛案件,多數是發生在熟人之間,但近幾年隨著大家對投資擔保公司的接受度提高,民間貸款已經從‘熟人交易’向‘以錢炒錢’的方向發展?,F在已經形成了‘職業放貸人’或‘銷售經理’一類人群,他們受雇于各家投資公司,有時還賺取其中的利息差額?!?/p>
據本報記者了解,在這座經濟并不發達的小城,有大大小小的貸款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近百家,此外,還有百余家帶有“投資咨詢”字樣和從事借貸業務的公司。投資者來到這些公司,迎接他們的是一份份格式化合同,投資者只需要填寫姓名、投資金額和選擇期限,投資公司一般承諾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償還本金,并約定好利息和本金的收款賬號和姓名。而且對違約責任,甚至對引發訴訟所需的訴訟費、律師費等,這些格式合同都做了詳盡規定。
“這些合同看起來十分正規”,我們也就更加相信了投資公司會履行承諾”,王先生表示。
當然,“看起來正規的合同”并不是這些投資公司違規吸納資金屢屢得手的最主要原因,事實上,高利率才是民間借貸最有利的推手。據本報記者了解,在衡水,民間借貸的利率一般為月息1.5%-2%之間。按照月息1.5%計算,存入50萬元,每月可收到利息7500元,一年就是9萬元。在這些投資公司,一般存款金額超過100萬元,月息就可以達到2%甚至更高。即便按照月息2%、存款100萬元計算,每月可收到利息2萬元,一年就是24萬元。
面對如此高的利息,投資者確實很難說不。要知道,在河北衡水,普通上班族的月薪多在3000元左右。24萬元的年息,相當于一個普通員工80個月的工資。
據柳絮介紹,近年來由于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的報警越來越多,從當事投資者的基本情況來看,最開始是有閑錢的中老年人居多,近兩年不少在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的員工也開始把錢存到民間借貸公司并最終引發糾紛。當然,也確實有部分投資公司審批、監管、投資標的等非常嚴格,運營得也還不錯,并沒有拖欠投資人,“要是都以非法集資一竿子打死好像也不合適”。
柳絮表示,“高息的誘惑實在太大了,我們一直都在提醒群眾,擦亮雙眼,謹慎、理性投資,切勿被一夜暴富的思想所蒙蔽。一般來說,民間借貸如果有15%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其背后的風險就已經很大,但有很多市民選擇20%左右收益率的投資公司。有部分投資者只考慮收益率,不考慮風險,讓一些非法公司有機可趁,最火爆的時候,一些投資公司或者個人承諾投資者3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
據本報記者了解,投資擔保公司不屬于受金融監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監管的金融機構或準金融機構,而是普通工商類企業,處于監管的空白地帶,常常處于“人人能管、人人不管”的局面。而公安部門只有在投資擔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罪、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時才能實施立案偵查。因此,一些投資公司便利用監管上的空白,通過超范圍經營,非法高息攬儲,無法兌現時則干脆跑路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