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記者趙文君)國家工商總局16日公布處罰決定書,對利樂集團有關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近6.7億元。
該案當事人包括利樂6家企業。利樂發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個在全球范圍內提供液體食品包裝設備、技術服務、包裝材料,以及為液體食品生產企業提供生產線設計方案的大型跨國集團。
國家工商總局根據舉報,于2012年1月對利樂涉嫌壟斷行為進行立案,并開展了持續4年多的全面深入調查。通過現場檢查、市場問卷調查、詢問調查等調查措施,調取了當事人及相關企業的書證和電子數據資料,就案件涉及的專業技術、經濟學、法律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論證和專家咨詢,并多次與當事人當面溝通,當事人也進行了充分的陳述說明。
根據調查,2009年至2013年期間,利樂憑借其在中國大陸液體食品紙基無菌包裝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設備和技術服務過程中搭售包材、妨礙原料紙供應商向其競爭對手提供原料紙、妨礙包材市場的公平競爭。國家工商總局認定,利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利樂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計667724176.88元人民幣。
利樂就工商總局反壟斷調查決定發表聲明:接受處罰
利樂公司今日收到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其在華業務反壟斷調查的處罰決定書。對此,利樂大中華區總裁殷長勛先生表示,在為期四年多的調查過程中,利樂公司和國家工商總局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富有專業性和建設性的討論,“盡管對結果感到遺憾,但利樂公司接受國家工商總局的處罰決定,并決定不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 :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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