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劉歡)昨天,本市《關于促進家庭寄養兒童轉收養工作的意見》公布,鼓勵符合收養條件的寄養家庭依法收養殘疾、患病寄養兒童。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年滿18歲前,民政部門將按照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生活費標準的50%發放養育費。
本市鼓勵符合收養條件的寄養家庭依法收養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在收養人及其家庭承擔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的同時,強化政府支持和幫扶,使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享有更多的家庭溫暖和成長發展機會。
依據意見,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民政部門按照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生活費標準的50%發放養育費,直至年滿18周歲。對被收養的患病寄養兒童,民政部門按照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生活費標準的50%發放養育費,直至兒童疾病痊愈、完全康復年度最后一個月為止。發放養育費期限最長不超過兒童年滿18周歲。養育費用于補貼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日常生活所需。
寄養兒童還有大病手術資助和福利服務保障。年滿18周歲前,被收養的殘疾寄養兒童和患病寄養兒童因病住院手術的,可繼續享有“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項目資助資格;有機構內康復和特教需求的兒童,可按照“就近、便利”原則,由原所在或家庭所在地兒童福利機構和社區殘疾人康復設施給予保障。
據統計,本市有700到800個家庭有政府寄養的兒童,民政部門每月支付每個家庭約1600元的生活費。很多寄養孩子已經與寄養家庭產生了深厚的感情。
(責任編輯 :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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