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申請人要求年滿30周歲,且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不超過50周歲;還要有固定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積應在30㎡以上……四川首個地方標準《收養能力評估規范》的征求意見稿已初步形成,正由省民政廳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及專家若有修改意見,可在下月20日前向省標準化研究院反饋。
評估規范明確,完成收養登記手續3個月后,收養評估機構應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跟蹤回訪。收養家庭和被收養兒童出現融合問題,或收養家庭出現重大變故時,收養評估機構應及時介入,并提供幫助和支持。收養評估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被收養兒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向民政部門報告,由民政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被收養兒童。
評估規范要求,收養申請人年滿30周歲,且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不超過50周歲。能履行監護職責,未患有精神疾病、傳染病、重度殘疾等。日常生活水平居當地平均中等水平以上。受教育程度上,收養申請人為城市居民的應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為農村居民的應有初中(或相當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無刑事犯罪記錄和行政、治安處罰記錄,無買賣兒童、虐待兒童、遺棄兒童、家庭暴力等行為。
為了保障被收養兒童的居住條件,得到合適的養育照顧,還要求收養申請人有固定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積應在30㎡以上。
(責任編輯 :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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