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推廣期獲支持、二手車“限遷”松綁——
首部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劍指“潛規則”
圖為天津濱海新區空港經濟區二手車交易市場內景。 (資料圖片)
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正式發布《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這是繼上月《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發布以來,又一份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反壟斷指南。
作為汽車業首個反壟斷文件,《指南》幾易其稿。與過去相比,新公布《指南》中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關于豁免權的時間限制:將新能源汽車新車推廣期轉售價限制豁免期延長至9個月。此前,對于豁免權的規定,一直借鑒歐盟經驗,即對新車上市有2至6周的促銷豁免。
“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一項重大產業政策,其推廣期獲得縱向價格限制豁免,符合國家戰略,這一點是經過反壟斷指南起草小組認真梳理和考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價監局副局長盧純延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在汽車售后服務領域,《指南》明確汽車供應商不得實施縱向限制,汽車供應商以汽車最終用戶將不在保修范圍的維修保養工作全部交由授權維修網絡完成,作為汽車供應商履行保修責任的條件;對不在保修范圍的售后配件,汽車供應商要求使用原廠配件作為其履行保修責任的條件;汽車供應商沒有正當理由,限制其維修網絡對平行進口車提供售后維修保養服務。
對于廣受關注的汽車限價問題,《指南》中明確提出,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和維修商設置轉售汽車與汽車售后配件及用品的建議價、指導價或最高價,以及對經銷商和維修商設置售后服務工時費的建議價、指導價或最高價通常具有效率效果,該類行為一般不會對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不過,如果由于協議一方的壓力或激勵,建議價、指導價或最高價被多數或全部經銷商所執行,在實質效果上等同于固定轉售價或限定最低轉售價時,該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固定轉售價或限定最低轉售價。
針對汽車供應商經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指南》指出,不應限制為初裝汽車配套的配件制造商生產“雙標件”;沒有正當理由,不應限制售后配件的供應與流通;限制配件供應商、經銷商和維修商外銷售后配件;并要求汽車制造商實現維修技術信息、測試儀器和維修工具的可獲得性等等。
值得關注的是,在二手車“限遷”問題上,《指南》明確提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汽車流通事務職能的組織,不應違反《反壟斷法》第五章規定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如“二手車必須在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交易”“二手車交易必須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發票”等,將被認定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汽車業市場競爭的行為。
目前,我國汽車市場已進入置換周期,在新車消費放緩的情況下,二手車市場增長動力強勁,但去年我國二手車交易量不增反降,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各地的“限遷”政策。國內最大二手車C2C交易平臺“人人車”CEO李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指南》對于二手車流通、交易環節行政限制的松綁,對于促進二手車行業發展將是重大利好”。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桑之未認為,《指南》總體對經銷商利好,有利于釋放汽車經銷商活力,提升汽車經銷商的利潤水平。同時,對汽車電商、零部件、售后服務等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從長遠看將促進汽車業規范健康發展。(經濟日報記者 顧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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